第三十六条 虚假宣传
【违规情形】商家违反法律法规、协议规则等,在信息发布中含有不实信息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明示或暗示与商品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的行为。
【处理措施】京喜有权视违规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分、下架违规商品、删除违规商品、降低店铺在售商品阈值、店铺屏蔽等处理措施。
【具体处理措施】
平台将视违规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分、下架违规商品、删除违规商品、降低店铺在售商品阈值等处理措施。
第一次属于违规程度特别轻微,每次扣5分,并予以违规商品下架的处理;
第二次属于违规程度轻微,每次扣12分,并予以违规商品下架的处理;
三次及三次以上属于违规程度严重,每次扣25分,并予以删除违规商品的处理;
违规程度特别严重的,如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等行政建议或处罚的,或拒绝配合京喜平台进行整改的,按严重违规每次扣25分,并予以删除违规商品的处理;
违规程度极其严重的,按严重违规,每次扣100分。
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且一般违规扣分超过25分的,须额外缴纳违规保证金20000元。
【京喜规则解读】
一、虚假宣传包括哪些情形?
虚假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家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商家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商家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都存在哪些行为?
(一)食品类虚假宣传
1、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违规图片仅供参考)。
2、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医疗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3、营养成分含量宣称虚假宣传(根据国家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如“高、低、无”等,需满足一定的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如低脂需满足营养成分中脂肪含量≤3g/100g固体或≤1.5g/100ml液体)
(二)化妆品类虚假宣传
1、普通化妆品虚假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禁止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2、化妆品虚假宣传医疗功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母婴类虚假宣传
1、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婴幼儿辅食(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执行标准为GB 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执行标准为GB 10770;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执行标准为GB 22570。)
2、婴幼儿配方奶粉虚假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保健作用(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四)医疗器械类虚假宣传
1、医疗器械功能超范围宣传(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医疗器械功效夸大宣传(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五)3C家电类虚假宣传
1、家电类虚假宣传静音性能(家电类产品宣传静音实际噪音分贝应在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居民区内环境噪音的限制要求50分贝以内,同时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静音认证证书,并注释相关提示信息,防止误导消费者以为在任何环境下都是静音状态。)
2、移动电源容量单位虚假宣传(根据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移动电源的额定容量是由制造商标定的移动电源的有效放电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或毫安小时mA·h。)
3、手机数码类虚假宣传防蓝光功能(根据中科院相关网站的测试报告,415~455nm波段蓝光属于有害波段,长期接触确实会对眼睛产生不可逆伤害,手机、电脑、电视等产品宣传屏幕防蓝光功能需取得相应权威检测报告,防止误导消费者造成使用安全隐患。)
(六)服饰类虚假宣传
1、材质含量宣称虚假宣传(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如“纯棉”、“100棉”。)
(七)酒类虚假宣传
1、诱导饮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3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八)其他虚假宣传
1、绝对化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未获得专利商品却宣传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商品广告使用虚构的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未获得奖项认证证书,如未取得地理标志认证违规宣传西湖龙井茶(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如何规避虚假宣传违规?
1、如实发布商品信息
商家如实描述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商品信息,避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特别是质量、性能、功效等消费者关注度高的内容)。
2、关注预警提醒,及时整改
预警提醒查看路径:商家后台-体检中心-违规预警-虚假宣传(如下图)
3、提交申诉时确保有理有据,申诉材料真实有效
商家如果收到虚假宣传的违规预警提醒,请第一时间整改,否则将受到违规处理。如收到违约单并对违约单判罚有异议,请在7日内提交申诉并附上有效举证,避免提交无效申诉。
商家申诉路径:商家后台-体检中心-违规管理-违约记录-处理(如下图)
京喜附则:
1.京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京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京喜开放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商家入驻京喜即表示接受京喜其后不时调整、颁布的管理规则。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京喜有权酌情处理。但京喜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则的违反。
4. 本规则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于2022年4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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