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
生效日期:2022年9月1日
本协议是由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两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您(以下简称“乙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缔结。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协议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以粗体标注的条款)。
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接受本协议,且甲方已经审核通过乙方提交的入驻申请和相关资料并以短信、邮件或系统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时生效。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甲方已发布的或将来发布的各项平台规则组成。协议附件及平台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平台规则与协议正文、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1甲方平台:指甲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相关软件、技术支持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包含域名是“jinritemai.com”的网站或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增删的在各种互联网终端设备上展现的各种应用形式。
1.2甲方平台用户:指所有在甲方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本协议中统称为“用户”。
1.3商家管理系统:是由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的,用以支撑甲方平台运行的软件系统,包括商家在线入驻系统与商家后台管理系统。通过“商家在线入驻系统”,乙方可申请“商家入驻”,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可获得“商家后台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实现店铺经营。
1.4商家注册及入驻:商家注册指乙方依据商家注册流程及要求在线提交信息,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的过程;商家入驻指乙方完成商家注册后,再通过甲方资质审核且满足店铺服务开通条件后,成为甲方平台第三方经营者的过程。
1.5店铺:乙方在完成商家注册及入驻流程后获得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的ID(英文 Identity 的缩写,意为“身份标识号码”,此处指“商家 ID”)以及特定店铺名称(可依据相关平台规则进行调整)的网络虚拟店铺。
1.6平台规则:指在甲方平台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甲方平台运营有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甲方平台相关功能所应遵守的相应规则及其他细则、规范、政策、通知、网站公告、解读、考核标准、手册等规范性文件。
1.7乙方商品:指乙方在甲方平台中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含搭售或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1.8乙方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平台上发布的介绍乙方或乙方商品的全部相关信息。
1.9结算周期:具体见附件一:结算单签署页。
1.10甲方关联公司:指与本协议项下合作相关的甲方的关联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今日头条”、“抖音”及其相关特定版本和“西瓜视频”等的运营主体,甲方平台为乙方提供运费险、放心借小微等金融服务的主体,以及数据推广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及与本服务相关的其他关联方。
1.11甲方关联公司平台:指甲方关联公司运营的文字、直播及短视频平台,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线下或网络平台。
1.12商品分享:指乙方自行或通过他人使用甲方关联平台中的购物功能模块来展示乙方商品的相关信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直播、视频、个人主页等方式中分享乙方商品。
1.13数据推广服务平台:指由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合法运营的为乙方提供数据推广、费用统计、数据查询、分析、素材管理等服务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巨量千川平台(网址为qianchuan.jinritemai.com)、企业号平台(网址为e.douyin.com)、巨量引擎广告投放平台(网址为:ad.oceanegine.com/)。
第二条 承诺与保证
2.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均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保证上述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时立即通知甲方。若前述资料变更导致乙方不符合本协议所规定入驻条件的,甲方有权部分限制或单方停止乙方经营,直至终止本协议。乙方还应保证在甲方平台发布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符合甲方平台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与乙方以及乙方商品的实际情况一致,不含任何夸大或虚假内容。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有效性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独立的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前述文件或信息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在甲方平台予以更新。
2.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或发布的信息中如涉及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乙方保证已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2.3乙方应妥善保管店铺登录密码,不得擅自将店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乙方对注册使用的店铺以及在商家后台管理系统设置的人员、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及其他乙方委派的履行本协议的人员在甲方平台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2.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乙方聘请第三方代运营公司代表乙方运营店铺的,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一切行为均视同为乙方亲自实施,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乙方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到甲方及用户的权利。
2.5乙方应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2.6乙方保证有在甲方平台销售乙方商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授权,且所销售的商品和销售商品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权益,不违反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约定。
2.7乙方承诺在商品分享时,分享内容应对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瑕疵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合法地介绍,不存在任何虚假、夸大等违法违规情形。分享的商品价格不得随意修改,且应与商品详情页上的价格信息保持严格一致。乙方与第三方合作对乙方商品进行商品分享的,乙方还应当在分享前审核分享内容,并就商品分享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合作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2.8乙方保证在使用甲方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中采取欺诈及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乙方应及时告知对甲方平台存在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出现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或乙方店铺经营行为引发群体性事等。
2.9乙方应关注并严格遵守可能影响乙方交易行为的进出口管制、贸易限制与经济制裁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对乙方自身及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乙方应保证遵守适用于本平台相关软件、技术与服务的所有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限制。若乙方发生此类影响甲方平台商誉、正常经营、运营安全的事项而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侵权责任。
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方式
3.1甲方通过甲方平台向乙方提供网络空间及其相应的技术服务,以使乙方得以开设店铺、上传并维护商品信息、与用户洽商交易以及开展与交易有关的各项活动。其中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甲方平台为商家提供展示店铺及商品/服务信息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商家提供与信息展示、互联网交易相关的软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交易管理、抖店商家工作台系统),收取技术服务费,接受商家提供的推广服务。鉴于支付渠道调整及相关系统切换的复杂性,本协议生效之前及之后的较短时间内,甲方收费主体可能有所变动,乙方应以增值税发票开具主体确定收付款方。
甲方平台上同时亦存在部分有偿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推广服务、配送仓储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乙方如需使用该等有偿服务的,应单独与提供方洽谈并签署协议。
3.2在乙方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后,甲方为乙方开通店铺服务:
(1)乙方已注册成为甲方平台用户;
(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及甲方平台相关平台规则提交证明文件并已通过甲方审核;
(3)乙方已按照本协议或者其他补充协议(若有)中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保证金。
3.3乙方须根据甲方平台相关平台规则及要求向甲方提交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报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商品来源地证明等。乙方同意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
3.4乙方确认,甲方对乙方提供资料的审核为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并不代表甲方确认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准确性,亦不代表甲方对审核内容承担任何责任。在发生客户投诉、行政机关机构调查、诉讼等事项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交加乙方公章/乙方负责人签字的资料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3.5甲方为乙方开通服务后,乙方可利用甲方平台用户名及自设密码登陆商家后台管理系统,根据甲方平台相关平台规则及流程向乙方店铺上传、发布商品信息,与用户交流达成交易,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偿服务等。
3.6甲方不参与乙方店铺的实际经营活动。乙方作为乙方商品销售者,有责任和义务自行维护其店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商品相关信息的上传、展示、修改、删除等,并负责答复用户的咨询、推广宣传商品或开展促销活动等事宜。
3.7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从甲方平台上获得的各类服务以届时现状为准,且甲方有权随时对甲方平台上的服务在不损害乙方既有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调整。
3.8乙方使用商家管理系统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约定、遵守甲方的技术服务要求,同时依约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用。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申请和使用的商家管理系统以届时现状为准,且甲方有权随时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和调整及发布新的版本。如乙方选择使用新版本的,视为接受新版本的变更和调整。如乙方拒绝使用新版本的,视为停止在甲方平台继续经营店铺,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协议。
3.9乙方的经营行为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平台规则,对乙方在甲方平台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10乙方的经营行为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可以通过甲方平台评价功能对乙方商品进行评价;消费者也可以采取向甲方、监管机关、媒体等进行投诉的方式来监督。甲方知悉该投诉后,有权介入调查并提供意见或处理结论,以保证消费者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3.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有权对外披露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有权在网络页面或与合作相关的宣传素材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标志等信息以说明乙方参与合作的情况。
3.12乙方同意并认可,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乙方向甲方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乙方推荐相关商品或服务。
第四条 店铺运营规则
4.1商品经营限制
4.1.1乙方不得在甲方平台销售以下商品或提供以下服务:
(1)国家禁止或限制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
(3)甲方平台规则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单独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说明不适合在甲方平台上销售或提供的。
4.1.2甲方根据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乙方申请经营的经营类目,有权核实及调整乙方在甲方平台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4.1.3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甲方审核通过的乙方店铺的商品类目和品牌;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平台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商品价格、售卖限制、库存数量、商品说明及其他商品信息,并对上述设置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2商品质量控制
4.2.1为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要求,乙方有义务对其在甲方平台销售的全部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甲方发布的各品类商品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介绍、商品标识标示、商品外观、商品包装、商品材质等的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性、描述符合性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三包服务。
4.2.2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不定期抽检乙方销售的商品(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材料成分等),或要求乙方对甲方指定商品提供进货凭证、品牌方销售授权证明、出厂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商品及批次的证明文件。
4.2.3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无法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证明文件或未能按甲方要求解决商家自身或商品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平台规则等对乙方作出处罚及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如需要)。
4.2.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乙方商品(包括服务类商品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使用到的商品)的进货来源进行说明并提供进货来源凭证。甲方有权结合其他信息(如消费者的反馈、商标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证明或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乙方的商品信息及交易数据等)对乙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依据国家规定和平台规则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
4.3 店铺管理及信息发布
4.3.1乙方对店铺负有完全的管理义务,应当自行保证在店铺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发布的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4.3.2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事项,在甲方平台上予以公示。
4.3.3对于任何乙方在甲方平台上采取的各类行为,甲方均不负有义务进行事先审查,但平台外第三方通知甲方,认为某个具体商家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或者用户或平台外第三方向甲方告知甲方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时,甲方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对商家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对该商家提供服务等处理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同意甲方对删除或限制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最终证明第三方为意或缺乏权利凭证,乙方同意自行向第三方追责;甲方自行发现某个具体商家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亦可能采取前述处理措施,乙方同意完全接受甲方对于乙方店铺的处理。
4.3.4乙方同意自店铺开店之日起,甲方有权根据商品情况将其小店平台店铺商品同步至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平台进行展示、销售,因在相关平台展示、销售商品所产生的争议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合作方有权使用乙方在使用甲方平台过程中提供、上传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店铺名称、商品名称、LOGO、视频、文字、图片、交易产品等信息),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在甲方关联公司运营的抖音小程序中以及基于前述小程序运营的营销宣传活动及相应物料中。
4.4促销活动
4.4.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甲方平台入驻商家经营情况组织相应的促销活动,乙方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参与。乙方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系统提报等)确认选择参与上述促销活动的,不得中途退出促销活动,亦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下架、减少库存等影响店铺正常运营或减损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变相退出促销活动。
4.4.2为确保促销活动的公正性、保障真实促销效果、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提升消费者体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锁定乙方参加活动商品的商品库存和/或价格;
(2)对乙方参加活动商品进行验仓验货,乙方应予以配合;
(3)要求乙方开通运费险、大促价保、未发货极速退等消费者保障措施,且限制乙方在促销活动期间解约,具体服务内容以甲乙双方或乙方与第三方另行签署的文件(含乙方同意相关消费者保障措施的电子协议等在线协议)为准;
(4)在店铺保证金之外,要求乙方缴纳活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保证金。乙方在参加相应活动过程中违反平台规则或违约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相应保证金。
4.5售后服务及客服
4.5.1乙方保证按照国家规定、本协议及平台规则、自身售后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
4.5.2乙方承诺,线上销售商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乙方与消费者无法就交易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投诉至甲方平台的,该纠纷最终结论以甲方意见为准。如甲方认定乙方应支持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或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商品货款。
4.5.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方商品相关的信息及查看乙方与用户的沟通记录,以便于回复直接咨询甲方平台客服中心的用户或核实商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的行为。对于甲方未掌握足够信息而无法回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或给出相应方案。对乙方未及时解决的客户咨询及投诉,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乙方商品订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退货、退款、赔偿客户损失等。
4.5.4甲方根据异常下单信息或其他异常数据,判定用户在商品购买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违规方式取得的优惠券等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的,有权主动关闭此类订单而无需向用户或乙方承担责任。
4.5.5先行赔付:指用户或权利人投诉乙方有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其他违反对用户承诺的行为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和平台规则、乙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有)及用户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判断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付义务。如乙方需承担赔付义务,则甲方有权以平台优惠券/红包或直接支付相应金额的方式先行赔付给用户。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或指示乙方授权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从向乙方的待结算款项或乙方相应账户余额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弥补甲方因先行赔付所造成的损失。若仍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时,甲方保留继续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4.6规则调整
4.6.1乙方认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平台运营情况,对甲方平台规则予以调整,并提前七天在甲方平台公示,乙方应及时查阅。如乙方不接受调整,须在相关调整公示后七天内选择解约。如乙方在相关调整生效后,仍登录或继续使用甲方平台服务的,视为乙方接受调整后的平台规则。
4.6.2乙方同意,甲方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可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甲方关联公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考核
乙方认可并接受甲方基于提升消费者体验及平台商家经营能力的目的,从品牌、店铺等多维度对商家经营制定并公示相关考核标准以及据此进行考核。乙方承诺在考核中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如乙方违反前述承诺或在考核中最终未能达标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则/考核标准终止本协议或对店铺采取相应处理(包括店铺监管、限制店铺类型等)。
4.8禁止场外交易
4.8.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用户到其他平台或乙方自身销售平台或渠道进行交易。
4.8.2为保障用户安全购物,乙方在平台的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现与售卖的商品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各类型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二维码社交软件账号等可能用于诱导场外交易的相关信息。
4.9商品分享
若乙方在甲方关联公司平台开通或绑定账号,以开展文字、直播或短视频等方式分享商品的,为保障用户权益及各平台的合规经营,乙方除遵循甲方关联公司平台相关规则之外,还应遵循甲方平台以下要求:
4.9.1乙方应当将进行商品分享的人员账号等信息提前向甲方报备,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商品分享。乙方除应保证已经取得了前述账号主体的授权外,还应自行与商品分享人员沟通协商相关委托合作事宜,包括可能的佣金或劳务费用。甲方平台不会向商品分享人员就商品分享促成的交易结算任何佣金。
4.9.2乙方通过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平台分享的所有商品,必须符合甲方平台规则及甲方关联公司平台的规范要求。如乙方违规操作,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分享账号权限、扣罚保证金、暂停提现权限、责令向受损人赔付、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终止合作并清退等。甲方有权依法将违规情形和处罚情况向相应主管部门报送。
4.9.3乙方自行或按照甲方关联公司平台要求开设直播等形式的分享帐号的,应当进行实名认证,乙方实际分享帐号以分享的平台确认为准。无论该等分享帐号是否以乙方自身身份信息认证(如通过其委托的个人进行认证的),乙方均应当对该等分享帐号内所有内容承担责任;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为乙方开通相应的商品分享权限后,有权随时依据平台情况、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及乙方运营合规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关闭乙方的商品分享权限,并以书面或邮件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
4.9.4乙方承诺乙方商品分享账号的主体授权甲方及甲方关联主体可以使用相应的分享账号进行运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账号展示乙方商品分享活动或乙方营销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营销文案、直播切片等内容)相关的运营支持内容。乙方须确保相应商品分享账号同意上述授权;确认在特定活动期间不会删除相应运营支持内容;确认并承诺相应运营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肖像、营销素材等)的合法合规性。
4.10 第三方服务
4.10.1甲方平台的在线支付功能由支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提供。乙方申请开设在线支付功能的,授权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将乙方在甲方平台留存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信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件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以及支付服务机构要求的校验信息,提供给支付服务机构,以完成账户的开立和结算,乙方自行与支付机构签署相应协议。乙方授权甲方根据平台结算业务需要,代乙方向支付服务机构选择所需的具体支付、结算服务,由支付服务机构按照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确定的分账、结算等规则为乙方提供服务。
4.10.2甲方平台的保险功能由第三方保险机构提供。乙方选择使用保险服务时,乙方授权甲方向保险机构提供店铺主体信息、投保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等理赔所需合作必要信息。乙方选择保险服务时,乙方委托甲方提供风控服务,以识别风险订单降低保险欺诈概率。乙方授权甲方或甲方关联主体获取及向乙方展示乙方的保险数据,以便更好为乙方提供数据分析及店铺经营服务。为向乙方展示投保费率,乙方同意甲方向保险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完成保费测算。
4.10.3甲方平台的贷款功能由第三方贷款机构提供。乙方选择使用贷款服务时,乙方授权甲方向贷款服务机构提供店铺主体信息、经营数据等贷款合作必要信息。乙方知悉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出现对贷款服务机构贷款的欠付或逾期,甲方有权根据贷款服务机构要求限制乙方自主提现货款功能或者暂停向乙方结算款项。乙方确认不会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或投诉。
第五条 费用结算
5.1技术服务费
5.1.1乙方同意按甲方平台公示的标准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如双方之间补充协议有其他不同约定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5.1.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服务费用的结算日期、支付方式、服务费费率等进行变更,届时将在甲方平台以公告形式公布。如乙方选择继续使用甲方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该等变更和调整;如乙方拒绝该等变更和调整的,应当停止在甲方平台继续经营店铺,并同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协议。
5.1.3乙方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通知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等)自乙方店铺资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结算数据以甲方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5.1.4服务开通时,若技术服务费的金额、费率、缴纳方式等收费方案全部或部分尚未明确的,考虑到收费不可避免,为保障合作顺利开展,乙方同意甲方在服务开通后合理期限内明确收费方案,并提前至少七天在甲方平台公示。收费方案一经生效,效力即追溯至服务开通时,乙方自服务开通之时起使用的服务即按新公布的收费方案进行收费。
5.1.5甲乙双方具体结算约定见附件一:结算单签署页。
5.2推广服务费
5.2.1甲方将会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店铺经营情况等在甲方平台不定期组织各类推广活动。如乙方符合甲方组织活动的标准并实际参与了甲方活动,则可基于支持甲方组织的活动而开展的推广服务向甲方收取推广服务费。甲方将按照在乙方店铺开展的推广服务中,用户实际获得的优惠让利金额中应由甲方承担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获得的应由甲方承担的优惠券、购物红包、直降金额等),向乙方支付相关推广活动费用。
5.2.2在甲乙双方核算完毕乙方应获得的相关推广活动费用金额后,甲方支付推广活动费用之前,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系统中展示的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推广服务费”。如届时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时间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推广服务费。如在未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甲方已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且经甲方催告在次年5月31日前乙方仍未提供上年度推广服务费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上年度推广服务费未开发票金额(包含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金额)的30%款项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限制乙方自主提现货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货款)或自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回已经支付的推广费,或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本协议授权及甲方指示划扣违约金对等金额的货款。
5.3其他费用
乙方就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如对用户需退款,但该货款已经结算,或乙方开通运费险、大促价保、极速退款等消费者保障服务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或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乙方待结算款项或账户余额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如本协议附件或甲乙双方补充协议(若有)约定的双方应向对方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保证金
6.1乙方须依照甲方平台规则,按照平台公示的及后续更新的标准或补充协议(如有)中确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平台缴纳的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算任何利息。
6.2保证金除用于担保乙方在甲方平台中的经营行为和通过数据推广服务平台进行的数据推广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约、违反平台规则、违反数据推广服务平台协议和规则、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等情形,并及时解决乙方商品售中、售后的用户投诉之外,还同时担保乙方在甲方平台使用任何甲方、甲方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因欠缴相关服务费用或违反国家规定或甲方、甲方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及规则而导致的罚金、赔偿款等支付义务。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享有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6.3在前款担保事由发生后,甲方有权将相应费用直接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在扣除后,若乙方保证金金额不满足甲方平台规则要求或保证金不足赔付的,甲方有权依照甲方平台规则对乙方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自主提现功能(冻结货款账户)等),且乙方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拒绝补足的,乙方应按照欠缴金额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违约金、或指示乙方授权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从向乙方的待结算款项或乙方相应账户余额中扣除乙方应补缴的保证金金额。同时,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权暂停乙方的商品分享功能及相应分享账号的权限。
6.4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置保证金:
6.4.1乙方在甲方平台中的经营行为或通过数据推广服务平台进行的数据推广行为违法、违约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甲方有权根据平台规则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6.4.2若乙方绑定的各账号在甲方关联公司平台开展商品分享业务,乙方商品在甲方关联公司平台分享的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甲方制定的管理规定,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或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平台利益受损时,甲方有权根据自行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6.4.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违反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平台任何规则,给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平台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或违反甲方或甲方关联平台相关规则,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损失的金额或违约罚金(罚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6.4.4甲方按照本协议其它条款约定扣除乙方保证金。
6.5保证金的退还。本协议终止时,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审核通过并扣除依据协议或规则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第七条 关联处理
7.1乙方同意为其在平台的关联店铺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联店铺的界定详见平台规则)。同时,如乙方关联店铺在甲方平台经营期间发生违法、违约或违反平台规则情形时,甲方有权冻结或扣除乙方的货款、保证金且限制乙方退店,并有权根据平台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7.2如乙方因严重违约导致甲方终止本协议时,出于维护平台秩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可对与乙方在其他协议项下的合作采取中止或终止协议的措施,并以本协议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7.3如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及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与乙方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合作进行关联处理的情形,则甲方出于维护平台秩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可在收到指令时中止或终止协议,并以本协议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7.4乙方同意,如乙方店铺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数据推广服务平台的数据推广行为)存在违法、违约或违反平台规则,妨害平台秩序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甲方平台和数据推广服务平台有权联动对乙方店铺、商品及相关数据推广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条 数据共享
8.1对于乙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甲方尊重并依法保护乙方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数据权利。在此前提下,甲方收集、记录的乙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及其他甲方平台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相关权利归属于甲方,且是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前述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述数据提供给他人。
8.2为推广乙方店铺或商品,甲方可在乙方参加甲方举办的促销活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双十一宠粉节、年货节等)对外公示乙方店铺的活动总交易额、某类目或某单品的交易额,亦可将上述信息作宣传推广使用。
8.3基于甲方安全合规、风控治理需求、为甲方更好为乙方提供服务需求或为优化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处理乙方店铺在甲方平台或甲方关联公司平台上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数据推广服务平台的营销推广数据)不持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i)甲方将相关数据及处理结果展示在相关数据服务软件中;(ii)优化甲方或数据推广服务提供方的营销推广及数据分析服务;(iii) 应乙方要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根据相关数据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以及(iv)保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运营。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等名义发布任何信息、对外开展合作,或称具有代理、代表权限,或标明为“赞助商”“合作伙伴”等商业合作关系以及使用含有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标识的物料等。如确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乙方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具体使用方式及内容(如乙方的使用背景、使用甲方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涉及的管理规则具体内容等)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9.2乙方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抢先申请或注册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等)信息。否则乙方承诺无偿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并承担转让费用。乙方此等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
9.3为明确含义,抢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知悉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尚未申请注册的信息;
(2)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已申请区分表某类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注册,但未在区分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的信息;
(3)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已申请一种知识产权,但尚未在其他种类知识产权权利上申请的信息;
(4)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已在一国申请,尚未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的信息;
(5)以上信息包括抢注相同的信息,也包括抢注近似的信息。
9.4乙方保证不得对任何甲方系统或平台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不得开发与甲方系统或平台有关的衍生商品、作品、服务、插件、外挂、兼容、互联等。非经甲方或甲方授权开发并正式发布的任何由甲方系统衍生的软件均属非法软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纠纷与甲方无关。违反本条款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
9.5对于乙方提供、发布及在使用甲方平台服务中形成的除个人信息外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在双方合作期限内,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可免费用于大陆地区宣传推广。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非乙方个人信息的内容或制作衍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9.6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在甲方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中,不得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对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乙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损害甲方商誉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保密
10.1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甲方关联公司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以及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基于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除外。
10.2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10.3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10.4任何一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获知本协议内容及因合作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责任。
10.5乙方作为承诺人,承诺遵守附件三《保密与信息安全承诺函》中各条款内容,履行相关保密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将甲方用户吸引到甲方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甲方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及非法获取甲方系统数据、利用甲方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保留向乙方继续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1.2如因乙方商品或发布的信息等问题,引发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乙方经营行为的受侵害者等)对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投诉、举报、诉讼、引发负面舆情,或国家有关机关向甲方采取执法检查、调查、问询、建议等措施,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主体身份资料、注册资料、联系方式及交易信息等资料提供给投诉方或其它相关部门,并责令乙方予以整改、执行监管意见等。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或调整乙方发布的信息,限制、封停乙方在甲方平台账号权限,冻结或扣划乙方货款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通过公开渠道致歉等方式消除由此给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11.3乙方承诺不在甲方平台销售假冒商品或水货、旧货(经甲方审核允许销售的二手商品除外)、不合格商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商品等。如乙方销售假冒商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该店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或该店铺该年度累计销售额10倍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对假冒商品进行销毁,无需退还乙方;如销售水货、旧货、不合格商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商品等,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或全部保证金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鉴于上述违规行为事关国家、社会及消费者利益、甲方的品牌形象,乙方明确知悉上述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商誉损失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以调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上述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甲方依本协议及附件和/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和/或违法违规所得货款。
11.4因乙方自身或其所售商品引发社会负面舆情或出现除前款所述外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损害甲方品牌形象的,甲方可对乙方采取商品下架、封禁、暂停提供服务或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作为违约金。
11.5乙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经营行为产生负面舆情、群体性投诉或举报事件等)的,甲方有权依据平台相关规则对乙方采取商品下架、封禁、限制乙方自主提现货款(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货款)、暂停提供服务、店铺清退等措施,给第三人、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差旅费等),还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如乙方的账户余额或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应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及/或关联公司可直接抵减乙方在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其它协议项下的权益,不足部分,甲方及/或关联公司可继续追偿。
11.6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违反或触发本条所述各种情形下,向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发出指令,将乙方的待结算款项或商家相应账户余额直接止付以备赔付,或直接扣划给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以赔偿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或应付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处罚款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可在甲方发起相应款项的扣款指令时,按照甲方的扣款指令从乙方相应余额账户中扣划资金并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服务机构不需要另行与乙方进行逐笔交易验证。
11.7若乙方、乙方关联方直接和/或乙方委托的代理商在数据推广服务平台上进行广告投放并在数据推广服务平台开设注册了广告主账户(包括通过委托代理商(如有)开设注册的广告主账户)的,乙方知悉并确认:当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平台的经营行为存在任何违法、违约、违反平台规则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或存在不及时解决乙方商品/服务相关的用户投诉,或在本协议项下或在其它协议下对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有任何应付款项时,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在甲方关联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数据推广需求,且有权从上述所有广告主账户中抵扣/冻结现金余额和赠款余额或从本协议下乙方待结算款项或账户余额中直接止付以备赔付,以赔偿用户及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损失/应付费用。如乙方与委托代理商因抵扣/冻结上述广告主余额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的,与甲方和甲方关联公司无关,由其二者自行协商解决。
11.8乙方及其代表不得做出任何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且可能给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带来重大损害(包括商誉的损害),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商品立即封禁、暂停向乙方提供服务、暂时关闭商家后台管理账户等措施,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条之目的,“代表”指乙方的关联方、乙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及雇员、乙方及其关联方聘用的外部顾问或代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2.1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电力、罢工(含内部罢工或劳工骚乱)、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12.2如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均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达到三十日的,任一方有权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的,双方均不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2.3鉴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所具有之特殊性质,甲方的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1)大规模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服务协议下义务;(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5)其他非甲方过错造成的情形。
12.4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在现有技术可实现的基础上维护甲方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该更新升级可能影响乙方店铺的全部或部分店铺功能,给乙方导致不便,乙方对此予以完全理解和接受,甲方对该更新升级不承担任何责任。
12.5甲方对乙方在使用甲方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积极予以回复,可依乙方需求对其使用甲方平台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12.6本协议项下全部服务均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乙方使用甲方平台服务下载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乙方的独立判断,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12.7甲方为向乙方及用户进行网上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的平台服务提供商,并非乙方与通过甲方平台购买乙方商品的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甲方不对乙方及参与交易的用户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因乙方与参与交易的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起诉、举报及税赋等,均由参与交易的双方解决,与甲方及/或甲方平台无关,甲方仅在本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有权介入乙方与甲方其他用户间的争议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及终止
13.1乙方认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平台运营情况,对本协议予以修改,并提前七天在甲方平台公示,乙方应及时关注甲方平台公示专区中,有关协议内容变更的部分。如乙方不接受调整,须在相关修改公示后七天内选择解约。如乙方在相关调整生效后,仍登录或继续使用甲方平台服务的,视为乙方接受调整后的协议。
13.2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自然终止:
13.2.1双方签署新协议替代本协议的;
13.2.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平台规则的规定,乙方服务停止或被停止持续时间达到一个月的。
13.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缔约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在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前提下,提前终止本协议。
13.4甲方通知解除。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该店铺的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不满足入驻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
(3)乙方商品价格、规格等信息标示错误,导致行政处罚、争议和纠纷的;
(4)乙方商品质量、标识不合格的,或者商品被认定为走私、假冒伪劣、旧货、返修品的;
(5)上传未经甲方审核的商品品牌的;
(6)乙方经营的品牌被品牌方或品牌方的经销商/代理商/委托人终止授权的;
(7)乙方连续三十日或累计四十五日未正常经营店铺的;
(8)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平台规则内容进行争议等处置后,乙方拒绝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
(9)乙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增销量、订单量、用户好评等提升信誉宣传推广其商品或者服务的;
(10)乙方对用户进行恶意骚扰或者泄露用户隐私、个人信息的;
(11)乙方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甲方平台要求,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平台运营条件的;
(12)翡翠珠宝玉石类商家,未按甲方要求,将其出售的商品送至指定机构检测的;为避免歧义,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并不代表甲方对该商品质量进行任何承诺,乙方仍自行对商品承担责任;
(13)二手奢侈品商家未就其销售的商品提供正品险,经甲方限期通知后,仍未提供的;
(14)乙方各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口碑分、差评率等不符合平台要求的;
(15)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平台规则的,或者其他甲方认为侵犯甲方、甲方关联公司或消费者权益的。
13.5 乙方解除。如乙方主动申请止本协议,应在甲方平台持续公示停止营业公告满三十日且满足甲方退店条件,无未决争议事项。在符合前述情况下,甲方经审核同意后由甲方停止该店铺的服务功能,本协议届时终止。
13.6短暂关停。如甲方通过下架全部商品短暂关停乙方的店铺,乙方应当对店铺关停前已达成的交易继续承担发货、退换货及质保维修、维权投诉处理等交易保障责任。
13.7协议终止后后续事项的处理
13.7.1本协议终止,仅仅是指双方不再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新的合作,但并不影响结算条款、保密条款、责任承担条款、声明与保证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的法律效力,相关权利义务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并切实履行。
13.7.2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甲方将关闭乙方甲方平台账户权限,并对乙方商品全部下架,乙方将无法再通过该账户对店铺进行任何形式的操作,同时甲方无义务在甲方平台继续显示任何乙方或乙方商品信息。
13.7.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保留乙方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等数据,但甲方没有为乙方保留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在协议终止后向乙方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协议终止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4自本协议终止之日后,甲乙双方进行退场清算,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对账及在途货物的处理。在途货物指双方合作终止前,客户已购买但尚未交付的商品,对于此类商品,乙方仍应按照合作终止前的流程交付并结算。
13.7.5本协议终止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协议应向客户承担的相关服务及商品保证责任;如在甲乙双方合作终止后,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仍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13.8乙方如对甲方解除协议或终止合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协议或终止合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14.1 甲方以电子方式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平台公告、向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乙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乙方的社交账号发送信息以及站内信信息的,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甲方以纸质载体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甲方有权视通知内容自行选择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若干种,乙方知悉并确认,会主动关注甲方通过前述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内容,不会以未及时关注为由,免除己方责任或加重甲方责任。
14.2对于在甲方平台上因交易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网络账号等方式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乙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账号等联系方式为乙方在甲方平台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以及在注册甲方用户时生成账号。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乙方的法定联系地址,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亦为乙方提供的有效联系地址。乙方在甲方平台中设定的地址可视为乙方邮寄地址。
14.3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4.4乙方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如进入诉讼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等。
14.5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互联网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同意以线上仲裁、线上开庭方式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同意由青岛仲裁委员会最终决定审理方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2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其他
16.1本协议附件载明适用具体商品/类目的,仅对经营该商品/类目的乙方有效,未载明适用具体商品/类目的,对所有乙方均有效。
16.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6.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6.4本协议是缔约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通(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6.5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双方均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指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双方同意,如以电子签章确认方式签订本协议电子版时,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任何一方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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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晓多科技-晓多泛行业智能客服系统,专注提升服务和营销效果,为客服提供销售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晓多科技成立于2014年,业务涵盖电商/全渠道客服机器人、智能管理、智能客户运营、客服外包五大板块,已经为全国超千家企业提供多场景SaaS解决方案,解决人力成本及服务效率问题,助力企业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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